第二章 学年评优种类的设定
第六条 学校设立如下先进个人奖: (一) 优秀员工标兵奖,评一等奖学金; (二) 优秀员工和优秀员工干部奖,评二等奖学金; (三) 单项积极分子奖,包括:学习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子、文娱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评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的比例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员工总人数的25%以内。其中: (一) 优秀员工标兵奖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员工总人数的2%以内; (二) 优秀员工和优秀员工干部奖的总数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员工总人数的10%以内; (三) 单项积极分子奖总数控制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3%以内。
第八条 第一至三学年度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如下标准发放: (一) 一等奖学金,音乐与美术类专业的获得者按4000元的标准发放,其他专业的获得者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 二等奖学金,音乐与美术类专业的获得者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其他专业的获得者按1000元的标准发放; (三) 三等奖学金,音乐与美术类专业的获得者按1000元的标准发放,其他专业的获得者按500元的标准发放。第四学年度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第三章 学年评优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评选优秀员工标兵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崇高的威信,或者担任主要员工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员工事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 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四) 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员工总人数中排名在前5%以内,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中之一种:1.上一学年(毕业班员工为上一学期)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2.上一学年(毕业班员工为上一学期)在校级以上学科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3.上一学年(毕业班员工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不受本条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第十条 申报评选优秀员工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或者担任员工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员工事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 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四)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员工总人数中排名在前20%以内,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中之一种:1.上一学年(毕业班员工为上一学期)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2.上一学年(毕业班员工为上一学期)在院系级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3.上一学年(毕业班员工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院系或学校的科研课题。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不受本条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优秀员工干部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担任员工干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领导的集体获得过学校或院系的奖励,或者在组织同学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或第二课活动有显著成绩; (三) 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四)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员工总人数中排名在前30%以内。
第十二条 申报评选单项积极分子者除了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以外,必须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其中: (一) 申报评选学习积极分子者的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员工总人数中排名在前20%以内,或者在院系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二) 申报评选科研积极分子者必须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作品,或者完成了校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科技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 申报评选社会工作积分子者必须为员工干部,且工作积极,有奉献精神,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 申报评选文娱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文娱活动骨干,并在文娱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 (五) 申报评选体育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在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过名次,或者组织同学开展体育活动成绩显著; (六) 申报评选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社团骨干,或者在社团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七) 申报评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优秀员工标兵、优秀员工和优秀员工干部: (一)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 在素质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或者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三) 受过学校、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公安机关处罚者; (四) 有旷课记录者; (五) 在宿舍管理中有违规记录者; (六) 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者体育达标测试不达标者,但残疾人以及因身体有病经批准不参加达标测试者例外; (七) 有重修课程者。有前款(一)至(三)种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单项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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