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新)

以下条款摘自《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该制度为2005年9月新制定,请同学们认真阅读、对照。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我司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学风正派,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3、学术水平标准:招照教学计划规定,其所学课程和教育实习、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能胜任中学教学工作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下列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凡有违反第四条第1、2款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者;
4、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